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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国将建立处方评价制度评估药费合理性


2006-5-25 11:38:00 [打印]

 

  国家卫生部2006年将在内地医疗机构中建立医师处方评价制度,以评估用药的科学性和费用的合理性。同时重申医务人员必须使用药品通用名开处方,解决“一药多名”问题。

  卫生部医政司官员在此间举行的座谈会上披露这一信息时说,该部06年将从缓解群众看病难、看病贵的角度出发,重点规范医生的处方行为,加强对处方的管理。

  据知,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2004年制定并颁布实施了《处方管理办法(试行)》,明确规定处方必须写药品通用名,每张处方药量不得超过七日用量,急诊处方不得超过三日用量。此外,处方上还须注明临床诊断,药师在给药时须进行临床审核。

  试行办法还规定:普通处方、急诊处方、儿科处方要保存一年,医疗用毒性药品、精神药品及戒毒药品处方保留两年,麻醉药品处方保留三年。

  据称,各地医疗卫生机构对该《办法》执行不力,有令不行的现象普遍。为此,卫生部表示今年将对该办法进行修订,并以卫生部部长令的形式下发,要求强制执行;同时,要求卫生行政部门加强对医疗机构处方管理的监督管理。

  这位官员提醒医师和医院药事从业人员,当前正在开展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,医师和药师队伍必须加强行业自律,建立防范意识,规范处方和药事管理工作。

来源: 作者:  责任编辑: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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